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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空间科学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21年1月3日

为贯彻落实中央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和《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》,依照《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》,制定中国空间科学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。

 

第一条  原则

满足青年人才成长需要,符合财务管理制度。

第二条  经费来源

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到学会的项目经费,以及通过各种形式募集资金形成的自筹经费。

第三条  经费管理

学会作为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承接单位,对中国科协下拨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,并在学会账户统一执行,不进行转拨。通过各种形式募集资金形成的自筹经费,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或经费提供单位负责管理,建立独立课题号,学会对被托举人的经费使用进行帮助和指导。

第四条  经费使用

(一) 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,每届稳定支持三年。

(二)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,不用于学会的基本建设、对外投资、罚款、捐赠、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。

(三)学会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,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。

(四)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,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,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。

(五)经费支出内容

1. 开展调研、咨询、研讨、交流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;

2. 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、差旅费等;

3. 编印购买图书资料、租用购置仪器设备、发表文章等费用;

4. 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;

5. 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、专家咨询、材料耗材、设备运行维护、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;

6. 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。

第五条  绩效评估

(一)根据中国科协要求,被托举人须按年度定时向学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。

(二)在中期评估及验收总结时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,自筹经费的被托举人在提交报告时,须加盖经费提供单位财务专用章。

第六条  本办法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七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2019年4月30日发布《中国空间科学学青年人才托举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